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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上超市越来越多,引发了许多争议。几天前,身为市民的李女士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她在超市的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发现商品已经过期。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她的权利保护失败了。
据了解,李女士最近在一家超市的网络平台上买了一瓶沙拉酱。到家时,李女士发现这瓶沙拉酱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4月24日,保质期为一年。当她到达时,产品已经过期,所以她去了商人那里讨论。当时商家提出赔偿10-15倍的商品价格,但李女士认为商家应该赔偿她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为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十倍价格或三倍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然而,在这场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成功。原因是,在这场纠纷中,由于是网上送货上门,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过期食品是否真的来自超市。在普通超市销售的商品有代码扫描证明,但在网上销售的产品没有。在双方都不能拿出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只能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对此,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快递员送货时,收货人应立即打开箱子进行检查,仔细检查并确认货物,并保留消费收据。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留下证据,订单收据应妥善保存,并应找到商家捍卫自己的权利。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江楠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网上超市很难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购买过期食品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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