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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记者从海城法院获悉,去年7月,被告梁潇在海城腾高一家烧烤店门前用石头砸碎了小李的驾驶室玻璃和车门,造成了巨大损失。近日,海城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去年7月30日20点左右,小李和她的搭档在海城腾高的一家烧烤餐厅吃饭。当他们准备晚饭后开车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拦住了他们。梁潇下了车,拉开了小李的车门。梁潇没有拉开车门,而是走到路边,拿起一块大石头,砸碎了小李出租车的车门和玻璃。玻璃被打碎了,门从坑里出来了,镜子也被打碎了。然后,小李的男朋友下了车,和梁潇打了起来。然后小李的男朋友报了警,梁潇开车离开了现场。第二天,梁潇向当地警察局自首。
梁潇争辩道:事发当晚,和朋友一起吃饭后,朋友打电话给小李,说要见她。梁潇隐约听到小李说她以后不会联系他,梁潇对此非常生气,于是她找到小李,上演了砸车的一幕。小李说她和梁潇上过几次床,从来没有和任何人上过床。此外,梁潇知道她有一个对象,梁潇多次提议与她有一个对象,但她拒绝了。
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李要求被告梁潇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人民币5万元,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的辽宁增值税发票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仅支持原告小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合理部分,并责令其支付人民币6,945元。如果被告主动认罪,他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被告梁潇被判故意毁坏财产罪,并被判处一年监禁。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一名男子与一个人发生冲突,他自愿认罪,并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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