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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记者从海城法院获悉,去年12月,在海城某区,被告人郑因家庭琐事与岳母蒋发生口角。争吵中,郑点燃了江的海绵垫,引起了厨房火灾。近日,海城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2018年12月10日19点左右,郑翻墙进入江在海城某小区的家中。因为家务事,郑和婆婆姜吵了一架。争吵中,郑将江的海绵垫扔在厨房生火用的地炉上,导致海绵垫着火,引起厨房火灾,被邻居、警察和消防队员扑灭。姜家里的冰箱和一些杂物被火烧掉了。冰箱价格由海城发展和改革局确定为人民币230元整。案发后,被告人郑于2018年12月15日8时向公安机关自首。

为了小事争吵,我的儿媳妇烧毁了我岳母的房子

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故意焚烧他人财物,造成火灾,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他的行为构成纵火,应该受到惩罚。被告人郑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郑犯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为了小事争吵,我的儿媳妇烧毁了我岳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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