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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记者从历山法院获悉,去年6月至10月,王强(化名)和被告大明(化名)以砸车、泼猪血、喷漆等方式,暴力帮助他人向陈某讨债。最近,骊山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去年10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在历山区水原街开了一家面包店,在历山区子游街开了一家面包店。他们被恶意地用红色油漆喷在玻璃和牌匾上。这是不到四个月内,这两家面包店第六次遭到他人恶意破坏。此外,在此期间,陈某的私人汽车被砸、油漆和划了三次。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发现去年6月的一天,在被告姚某的介绍下,顾某、蔡某在鞍山高新区的一家酒店与被告见面。经过预谋,蔡某提供了具体信息,王强帮助蔡某向被害人陈某询问了有关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王强与被告大明一起,多次砸陈某的车,并向陈某经营的面包店投掷猪血和喷漆。经鞍山市历山区物价局鉴定,受害人陈某的车辆损坏价值为3601元。
历山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强等人多次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强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等人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等不同刑期。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撞车、喷漆、倒猪血、结伙和暴力讨债,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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