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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工人在日最高温度超过35℃的露天工作,他们在7月、8月和9月每月可以获得200元的高温津贴。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7月4日上午,鞍山酷热难耐,许多户外工作者仍在前线奋战。在几十米高的解放立交桥维修地上,工人们在夏天工作,绑扎钢筋,焊接和浇注,工作场地没有被覆盖。正是这些劳动者为鞍山的美丽做出了贡献。《千山晚报》首席记者周世社
最近,鞍山的气温一直在上升,所以应该支付高温津贴。9日,记者获悉,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工人在高温室外工作(日最高温度在35℃以上),他们可以在7月、8月和9月领取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企业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014年7月,我市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市参照执行。企业高温津贴发放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高温津贴的支付有一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日最高温度35℃以上)室外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每年七月、八月和九月发行。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或者用人单位在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情况和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分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最低工资不包括高温津贴。根据工作需要,如果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高温工作补贴低于此标准,则应按此标准执行。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作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工或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雇主应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对不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劳动保障其他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有问题,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据了解,目前我市可能接受高温补贴的人群主要分布在建筑、环卫、钢铁、安防、焊接、外卖配送、快递等行业。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刘小锋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在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可获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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