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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的实施,保障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委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法律法规不能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第五条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可以提出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议将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

第七条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考虑被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担能力,并征求被委托行政机关的意见。

委托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相互关联,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经相关行政机关同意后同步委托。

第八条委托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提交受委托行政许可的申请报告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负责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委托被批准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受委托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和权限;(四)委托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报告委托实施情况,并将委托行政机关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三)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四)委托行政许可的依据;(五)委托行政许可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七)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十条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写服务指南、集中培训或者讨论交流等方式向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服务网络或者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大厅公示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拟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及时报告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变更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终止相关行政许可的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定期对委托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发现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取委托事项的审批环节,增加新的审批环节的,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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