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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有效保护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坚决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赢疫情防控战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予公布。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各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如实报告疫情,自觉接受登记核实、流行病学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分流、社区(村)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2.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如实提供疾病、居住史、密切接触者等信息,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绝配合防疫人员和医务人员采取的防疫和治疗措施。,或者拒不服从疫情防控措施,扰乱全市疫情检测点和医疗定点医院、密切接触者和集中安置观察点的正常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阻碍人员登记核实、流行病学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交通分流、社区(村)封闭管理等防疫控制措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扰乱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暴力侵害医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及时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件。
6.在防疫期间,市民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或拨打8890热线(0412-8890000)和鞍山民信报案,提供相关线索。网站(8890 .鞍山:8001/),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月28日0: 00后,尚未报到的湖北籍鞍马人员和外地已来(返)鞍马人员,必须在2月12日17: 00前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村)报到。在野外到达(返回)马鞍的人员必须在到达马鞍后2天内向他们居住的社区(村庄)登记。逾期不履行登记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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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秩序,督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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