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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范围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补贴。22日,记者从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找到工作,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就业困难是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账户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包括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无商业或投资收入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单亲未成年人、参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以及享受定期定量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人员。招聘有就业困难的人时,雇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政策;企业吸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申请成功后,用人单位将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城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月工资支付表、社会保险费支付表、考勤表(如有人员变动,需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

解读“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政策;企业吸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企业如有疑问,可联系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拨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部0412-2229329咨询。

解读“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政策;企业吸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边肖:刘小锋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解读“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政策;企业吸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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