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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防疫和控制措施,拒绝隔离;防疫控制过程中对医生的暴力伤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具体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1日,鞍山市法学会对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和处罚进行了详细介绍。

★抵制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是确诊的COVID-19肺炎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COVID-19疑似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

(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扰乱公共服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的,以妨碍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医疗伤害可能导致何种犯罪?

(1)故意伤害

在防疫控制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或撕毁防护用品严重后果,向医务人员吐痰,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任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侮辱或挑起事端

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开侮辱或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的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在防疫控制过程中,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什么样的犯罪?

在防疫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路、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足以颠覆或者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导航设备的破坏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在防疫控制过程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

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材料,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

在防疫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质量不合格,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散布谣言和谣言可能会构成什么样的犯罪?

(一)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导致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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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对妨碍预防和控制这一流行病的刑事处罚的最完整的司法解释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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