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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银行科技处的处长,竟然是张鲸鱼吞口,6年索取回扣1073万余元。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前处长温梦杰因此成为北京市司法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电脑天才”是如何成为首都商业贿赂的第一贪婪呢?
官吏也当权
温梦杰于1984年毕业于北京金融学院后被分配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学技术所就业。 1989年退休去澳大利亚留学。 回国后,与妻子成立了科技有限企业。 1994年,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科学技术处副处长和海外获得电子专业硕士学位的特点,温梦杰经过应聘,回到银行系统,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学技术处总工程师,享受正处级待遇。
多亏了温梦杰在业务中表现出的优秀才能,很快就从一名技术人员中提拔为指导职务。 1997年晋升为北京农行下属的北京金信创科技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8年又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学技术处长。 一小时,温梦杰和官都商,风景无限。
科技所是北京农行的部门,北京分行下属北京金信思创有限企业是两个品牌、一个军队。 科学技术所日常除了向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和互联网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外,还根据银行的需要进行大量的设备购买。 即使以银行、科学技术所、北京金信思创的名义对外购买,也需要温梦杰签字,报告主管银行行长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供给合同。
对供应商来说谁能吸纳温梦杰这个实权者,就意味着财源滚滚。
插手需要大手
作为银行系统的中层管理者,应该说温梦杰的收入不低,只有一套住房,他分为两套。 但是,车厢配备的小康安逸生活并不满足温梦杰。 无法控制金钱的贪婪和渴望,使这位“电脑天才”很快成为了贪婪的财富高手。 而且温梦杰不屑于要求十万八千万零花钱。 他只是插手,从来没有大手过。
1998年温梦杰成为科技处长,掌权后,为了给自己收取的回扣提供储蓄金库,他马上让侄子在南方证券方庄营业部开户,然后温梦杰把收取的回扣陆续存入了这个账户。 蒙着眼睛,温梦杰让侄子用吴姓同学的身份证开了本账户,从营业部账户存款到其他账户。 这样,温梦杰建立了非常隐蔽的回扣转移路线,赃物转了几次手后,没有痕迹,为他将来大幅度收受商业贿赂提供了障碍。
1999年初,参选不久的温梦杰开始发挥拳击手的作用。 北京农行与某企业签约后,温梦杰自愿给这家企业的老总打电话,在一两句不是这样的问候后,那个老总理解了温梦杰的意思:他寻求了这个项目三分之二的利润!
简直是敲竹杠啊! 第一次合作竟然张开鲸鱼的嘴,那位久经百货公司的经理也觉得这是个罕见的对手。 他为难地说:“这个项目我们自己也没怎么赚钱啊。 另外,我们出了几十万美元,企业会计也很难啊。 ”。
温梦杰重视战略,他慢慢地指导:“你离远一点啊。 这件事是你答应的。 我们是朋友,合同款给我打电话很舒服。 今后农业银行会给你工作的。” 温梦杰拨那个老总,与发票事件无关。 他可以向一家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向另一家企业开具可以记账的发票。 为了顺利收钱,温梦杰用非常同情的语气说:“回扣在我们付了合同款后给我,而且可以用分期付款的方法阶段性支付。” 看到掌权的温梦杰这么明白人意,再不答应是榆树疙瘩,但没办法,那经理得拿出他们三分之二的利益。 很快,40万元的转账支票顺利转入了温梦杰侄子开设的账户。 这只是温梦杰的小试牛刀。
玩一百万元回扣
后来,温梦杰都玩了几百万元的大手笔。 用同样的方法,在温梦杰的胁迫下,一个事业单位的回扣流入了他的个人钱包。 被温梦杰敲竹杠的企业中,也包括国内有名的大企业。
6年后,温梦杰要求商业贿赂金1073万多元,贪污公款432万多元。 涉案金额竟然达到了1505万余元! 有人计算出温梦杰受贿,贪污金额占北京农行和这些企业签订的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回扣不动产的投资
与其他贪婪的官员不同,有商业意识的温梦杰的工作单位收到的回扣不是浪费,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地产投资。 温梦杰把贪污受贿的钱陆续投入北京最繁华的商圈三套房地产。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收到通报温梦杰花了巨额资金购买商品房的来信,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 根据通报线索,办事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企业进行了验证。 根据红石企业的财务资料,2002年11月温梦杰以妻子的名字购买了一千平方米、3400万元的预售商品的店面房,到2004年6月末为止支付了3200多万元,但购买费用的来源不同。 银行贷款,少量现金,还有大量支票支付和海外汇款。
让办事员无聊的是一个银行部长从哪里来这么多钱? 事务员决定按项目调查资金来源。 验证了以吴某的名字偿还房贷100万元的钱,在银行查了录像,发现搜查员意外收款的是2人,其中1人戴着眼镜,拿到现金手提包的中年男性是温梦杰!
双手铺死刑的路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被捕后,经过10个多月的苦战,搜查员终于彻底验证了数百笔关于购买的交易金。 温梦杰要求贿赂1073万多元,贪污公款432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也很明显。 很快,温梦杰就被法院起诉了。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 温梦杰犯的受贿罪、贪污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职工的职务廉洁性,且有受贿的情节,依法犯下必须受到重罚的贪污罪的犯罪也极为严重,应该判处死刑,考虑到贪污公款被追缴,其犯下的贪污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的贪污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数落受贿罪、贪污罪、罪名处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据北京日报报道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要闻】6年索回扣千余万 京城商业贿赂第一贪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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