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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事员的不负责任,23岁的河南青年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 5月3日,执行枪毙。 之后的6月,真犯人被逮捕,自己坦白了犯罪的经过。 这震惊了有关部门。 后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遣参加者的联合调查组讨论了魏清安事件,回顾现在26年前的冤案实录,心情依然很复杂……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被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察安排受害者识别罪犯,魏清安被误认了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批准死刑,当天被枪毙。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被捕,自愿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 之后,当地公众、检查、法律部门成立了调查组进行了8个月的审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事件的讨论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马上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二高”派遣员工,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河南最后讨论魏清安事件。
1987年1月2日,“两高”共同批准了魏清安事件,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但实际上冤罪被杀,应平反。
法治周末记者郭国松
初夏季节,《法治周末》记者驱车从郑州向西,寻找26年前因“强奸罪”被处决的人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这个已经不在人世的名字,我们不认识他的家人。
当汽车来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到郭镇干沟村的村口时,我们问道:“你认识一个叫魏清安的人吗? ”。 “我知道他被杀了20多年。 ”住在路边的房子里,两个看起来像60多岁的老人用手指着斜对面的房子,“魏清安的父亲住在那个房子里”。
和各个农村家庭一样,魏家住在面积小的院子里,朝南的平顶家略大,紧挨着朝西的房子略小,非常老。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出来了。 老年人个子不高,75岁了,但身体很结实。
坐在乱七八糟的客厅里,当地朋友用河南话介绍说:“这是外地来的记者,想知道魏清安的事件。” “已经20多年了……”老人一开口,声音就哽住了,坐在旁边的同伴也沉浸在悲伤中。
近30年来,第一次记者来调查魏清安冤案,尽管我们的问题很小心,但不要引起老人的无限悲伤。
在刑场上大声喊冤
1983年1月25日,春节前夕,中原大地的寒气袭来。
那天下午,隔壁魏天续(音)家正在盖房子,从本村向很多人求助,魏清安也在其中,他和几个年轻人轮流拉土。
因为妻子临盆,魏清安不安,利用拉土交替的间隙,不断来往。 下午五点,魏清安再次回家,他看见妻子,躺在床上睡觉。 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的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呼叫儿子求救。 魏玉民打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了。
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拦路强奸、抢劫事件,女青年刘某被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奸,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事件很快在附近的村庄传开,人们反复议论,作出了各种推测。
事件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全体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 魏有捞说,当时村干部只是说年轻人要去开会,不知道具体开什么。 事后得知,会议其实是警察为了让受害者查明罪犯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 他就这样离开了家,离开了满月的女儿,再也没有回来——受害者刘某看了魏清安一眼,对现场的警察说:“看起来像他,个子有点矮。”
审判中,魏清安一再申辩。 “一定认错人了。 脸上有伤口,有红痣。 事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裹着纱布。 喉咙疼,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魏清安的一切辩解都是徒劳的。 关于他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掠夺刘某,至今不得而知。 唯一的线索是,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解开时,发现被子里缝着魏清安的手写笔记。 “爸爸,妈妈,对不起。 我没有犯罪。 他们不让我解释。 我受不了。 我只能听从他们的要求…”
魏还记得。 当时有几个警察去家里搜索,最后找到了包,说犯罪时被抢的就是这个包。 “这是我在会议上发的奖品,上面印着字,是怎么被抢的包呢?”
魏清安被带走后,魏有去找县公安局的办事员。 “我告诉他们,绝对不是清安干的。 他那天一直在为邻居盖房子。 大多数人都能解释。 他没有时间犯罪。 ”。
案件一到法院,魏有捞就从附近的偕师县叫了律师,但法院没有让他参加辩护。 魏看不到被监禁的儿子,只能向审判长反复谈判。 “这是人命的关系。 不能随便判断。 不能判断死缓。 人不杀人。 先挂了,如果是他干的,我连尸体都不收。 我的家人不能失去这张脸"
魏清安是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也没见过判决书。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魏清安强奸、强盗事件由河南省巩县(现、巩义市)检察院公诉,巩县法院为强奸、强盗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维持原判。 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魏清安当天实行枪毙。
据相关人士透露,判决书发出后,魏清安拒绝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犯罪时穿的衣服和鞋子等证据。 那天执行刑罚时,魏清安大声呼冤。 “这个事件很长一段时间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魏清安在刑场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执行,并紧急指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这位领导人提出,从受害者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过检查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证明了判决不能错误。
结果,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了。 魏被通知收尸体时,得知儿子被处决了。
真凶一个多月后被捕了
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就变成了现实――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逮捕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没有叫嫌疑人)。 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死刑复核,不久被带到刑场,田玉修积极向洛阳市公安局供述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洛阳市公安局向事件发生地巩县公安机关核实时,两地警察不禁吓了一跳——强奸、袭击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被处决了,现在突然出现了田玉修。 难道魏清安是冤枉被杀的?
事件迅速报告给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得知此事非常震惊,省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由省检察院主导,成立了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讨论了魏清安事件。
退役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采访。 当时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长,案件审查工作基本由他负责。 另外,当时调查组的成员包括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审判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
对调查组来说,深入此案的第一个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给的认识。 在几乎所有关于犯罪过程的审判记录中,魏清安的供述都很详细,甚至细节的记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一致。 田玉修的供词看起来很粗,有些地方和受害者的说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谁的口供? 口供还是第一证据,在案件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排除口供非常困难。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了疑问。 如果不是魏清安犯罪,为什么他描述的犯罪情节这么细致,与现场完全一致? 如果是田玉修犯罪,为什么他解释的犯罪过程模糊,很多细节和现场不一样?
当然是个问题。 参加检察院高层调查的王绳祖、王连珠两名检察官在预审中,魏清安的供词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与受害者的证言和现场调查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词极其不稳定,11次审判中5次有罪供词,另外6次推翻了供词 其中,根据三次笔录,魏清安从审判一开始就拒绝承认,最后两次完全不承认犯罪,要求公安机关提交犯罪证据。
作为检察官,他们从心里暗自评价。 这可能是案件搜查机关强迫招供、诱导和供述的结果。 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尖锐的矛盾。 所以,他们必须找证据。
从重要物证中打开突破口
事件发生在傍晚。 受害者刘先生骑自行车回家,突然被一个骑同一辆自行车的陌生男人撞倒,自行车受损,两人争吵起来。 男人叫她帮我修理自行车。 正好那个时候,外乡的人来问路。 那个人走得很远后,男性很凶恶,把刘先生拖到附近废弃的泵房强奸,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等,骑着自行车逃走了。
河南省检察长赵文隆和王绳祖等人一起,前后两次来案发现场观看现场,发现泵房位于野外,是门窗、四方无通风的破房子。 赵文隆说,犯罪分子犯罪时骑的自行车、穿着的外套、鞋子的下落、被抢的手表的下落、魏清安是否有犯罪时间等事实在寻找要点。 另外,必须调查魏清安在什么情况和环境下供述,是否有酷刑。
调查组发现,自行车、大衣、鞋子、手表的来历和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很大。 因此,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一些重要物证中打开突破口,逐一追踪魏清事件和田玉修各自供述的物证下落,评价了两人供述的真伪。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犯罪时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的,后来从另一个邻居魏田徐那里借的,是魏田徐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 魏清安说他不记得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 两个人平均,魏清安证明没向他们借过自行车。 以前的办事员不知道他们这个细节。
调查组的提审田玉修供述说,案发当天乘坐的是“双喜牌”的28型自行车,他在事件发生前从洛阳市郊外的铁路保护队那里偷的。 那天,强奸,强盗刘先生坐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偕师县,被随意扔在理发店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明了当时有一辆被遗弃的自行车,并被居民委员会的员工送到了公安局。 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堆自行车中识别,他很快认出了犯罪时采用的“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供述的真实性,调查组将当初现场验证中提取的自行车轮胎痕迹的证据与这辆车的花纹进行比较,表明两者完全一致,事件现场留下的自行车痕迹是田玉修骑的自行车。 魏清安对这辆车的来历等编造了供词员。
第二物证:手表。 魏清事件的供述:他强奸刘某后,又抢走了她戴的手表,把它卖给洛阳,卖给了谁,我已经不记得了。
田玉修的供述很详细。 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抢走了刘某的手表,一直戴在手上。 田玉修是个酒鬼,杀人越品之徒,罪恶累累,他逃到郑州去买春,最后没有“埋入”,被妓女扭曲成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个被抢走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了。
调查组找到了治安保安会的员工,追踪手表的下落,从治安保安会追踪到派出所,去了管辖区域的公安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物品的手表。 调查组带受害者去识别。
受害者刘先生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广州”品牌,去镇上的钟表修理店修理过。 对于公安分局仓库内多次事件领取的各种品牌手表,刘先生认出了她的“广州”品牌手表。
拿着表,调查组被刘某诱惑,找到了那家手表修理店。 钟表匠有手表,他有习性,说修理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标上三角形记号。 师傅打开手表的后盖,还是有三角形的标志。
根据上述情节,魏清安供述没有事实,田玉修说的完全属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受害者刘某证明当时强奸她的男人穿着大衣。 根据魏清安的供述,那天他去自家地里浇水,因为冷,从附近的魏镇豹那里借了大衣,犯罪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证明这是虚假的供词。 因为魏镇豹没有借魏清安大衣。 另外,事发那天,魏清安给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给自己的田地浇水呢? 这个细节显示了原来的办事员有多轻率。 否则,稍微验证一下就能发现问题。
关于球场的来历,田玉修的供述如讲故事般生动——田本是洛阳偕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毗邻。 有一天,他经过附近的村庄,两个农民在打架。 其中徐某脱下大衣,让田玉修拿走。 当两个农民打得受不了时,品行卑鄙的田玉修趁机拿着大衣逃跑了。 在郑州卖淫的时候,大衣和手表一样,被大同路派出所暂停了。
幸运的是,调查组让球场的前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到的球场上识别出来,他很容易找到自己的球场。 让田玉修认识到,他确认这件大衣是当时犯罪时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鞋子。 因为现场是农田,留下的脚印表明罪犯脚上穿着皮鞋,鞋底打着铁掌。 魏清安说,他犯罪时穿的是三端子鞋,鞋底上有四个铁掌。 另外,魏清安画了和事件现场提取的脚印图案一模一样的鞋底图案。
但是,经过认真的调查,魏清安家没有三双鞋,鞋底也没有打过铁掌。 尽管如此,魏清安为什么能很好地描绘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鞋底图案呢? 检察长赵文隆在“二高”人士参加的讨论会上说:“这实际上是恐吓、诱惑、欺诈的结果,完全不可靠。 根据我们的调查,魏清安被关押期间,事务员在审判中,向他下跪、打包、扎电警棍、打车轮战、不让他睡觉等手段。 更令人生气的是,家人在给魏清安送饭的时候,在馒头上夹了一张纸条,用魏清安恋人的口气说:“局长说你承认吧,你在他们的意思上,承认了就没关系。”
(关于犯罪现场鞋底图案的痕迹,巩县公安局派遣了一个叫杨某的“耳目”,为了得到证据,公安民警刘某把鞋印画好后,让杨某诱惑魏清安照片,审判时魏清安也不把画弄圆,还是刘某代笔画的。) 赵文隆说:“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好,在座的各位谁能正确地描绘自己的鞋痕图案? 因为画得越准确,可靠性就越低。 ”。
看看田玉修的说明。 他犯罪后,把当天穿的鞋换成了哥哥的。 调查组查了几次,终于在山西煤矿找到田玉修的哥哥,证明田玉修是真实的,兄弟俩对鞋子外观的说明与现场一致。
这样魏清安肯定是冤枉杀的,剩下的只是通过司法程序纠正,相关部门进行善后赔偿的问题。
对事件的评论有很多抵抗
调查组经过8个月,基本调查整个案件,确认魏清安强奸、抢劫案件是冤案,必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
王绳祖说,当初制定调查时,自上而下表示支持,但之后的事实表明,什么所谓的“依法工作、认真调查”的表现是越来越多的官员的声音。 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抵抗很重,特别是魏清安事件的原事务机关,不仅不合作,而且故意刁难,给事件的重新审视造成了很多障碍。
当时的刑侦处长王绳祖为中心的调查组起草了关于魏清安事件的审查报告,在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员会和公、检、法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事件通报会上,原事务机关首先发生困难,围绕一些枝叶问题否定调查结论吧
王绳祖怒不可遏,要求与魏清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回避。 “既然由省检察院主导,我们就要调查到底! ”。
没办法,时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必须进入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寻求协助和支持。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事件的讨论报告。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问卷审查,与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研究了这个案件的问题。
大约1986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和“二高”派遣了3名员工,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去河南最后讨论了魏清安事件。
调查组首先听取赵文隆等人的报告,就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院陈燕麟建议,魏清安是当初受害者秘密识别的,为什么会发生错误。
赵文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单独采用作为证据,只是公安机关的搜查手段。 即使如此,本案的认识环节也太草率了。 事件发生在1983年1月25日,识别为3月5日,相隔40天,识别准确性可疑魏清安脸上有伤口,有红痣,当时左手受伤,被纱布包裹。 这些明显的外表特征,受害者从未提及过,这是不正常的。
根据判决书,刘先生被强奸是在1月25日下午5点5分。 这时,整天为邻居魏天续拉土盖房子的魏清安刚回家,躺下休息了一会儿,正好村里兽医魏玉民来给猪打针,他和父亲一起,给魏玉民帮忙。 魏玉民提供的处方上记载的时间是下午5点21分。 从魏清安家到事件发生地4公里远,步行约1小时,骑自行车约25分钟。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魏清安都没有犯罪的时间。 这些事实很多人都能作证,但原事务人员既不听现场调查也不听魏清安的辩解,是主观推测,草草决定了事件。
另一个理论上是可靠的技术问题,出现了低级错误——刘某通报后,法医提取精斑,经过检查,精斑为“o”型分泌型,与魏清安血型一致。 由于这项技术鉴定的支持,事务人员确认魏清安是罪犯。 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讨论死刑时认为,除魏清安供词外,本案最核心的证据是识别受害者,第二是精斑血型检查,刑事科学鉴定,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魏清安临刑前告冤时,执行人紧急向省高院分管的领导报告,这位领导以“这个鉴定没错”为由,最终下令执行。
但是,从搜查到判决,明显无视了常识性的问题。 血型鉴定与dna不同,后者可以达到99.99%以上的精度,因为其鉴定结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血型鉴定不同。 因为人类的血型只有a型、b型、ab型、o型、部分特殊类型,每个血型都有巨大的群体。
魏清安事件的办事员和审判机关的一些人还开始狡猾地讨论,血型鉴定被认为表明犯罪者是魏清安。 在逮捕田玉修之前,田的血型也是o型,有些人在证据面前注意到魏清安事件血型鉴定的常识性错误。
终于打成平局
在许多抵抗下,魏清安冤案的再审手续推迟了近三年。 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批准了关于魏清安事件:你们指示的魏清安事件,我们共同评价、审计的结果是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际上是冤枉,平反,善后业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明,证据不足,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魏清安无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 83 )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 83 )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有关部门就善后赔偿等问题向魏清安父亲魏打捞意见时,他没有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 “我到时你们看着办吧。 也没有孩子。 我们不能总是兑换孩子。”。 魏有捞提出30000元的赔偿要求,最后给了33000元。 另外,有关部门为魏清安的妻子和女儿,以及他弟弟三人处理了农业户口以外的户口。
业务结束后,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决定主办本院、郑州市、巩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人会议,总结魏清安冤案的教训,对引起此案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 资料来源:法治周末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要闻】媒体回顾26年前小伙被误当强奸犯枪决洗冤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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