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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湖北省宜昌市新华书店读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它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计民生。中国新闻社发布刘俊峰照片

新华网10月1日报道自2007年10月1日起,充分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新的一步。

有恒心的人有恒心。可以想象,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得到进一步维护和实现。

我们准备好迎接物权的新时代了吗?

一项紧迫的任务:牢固确立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普通人的财产权得到了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教授说。

这也是各界的共识:《物权法》的颁布使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认可,这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活力和动力。

《物权法》创造了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记录,老百姓早就熟悉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时,2889名代表中有2799人投了赞成票,票数之高足以说明问题。此前,物权立法已历时13年,经历了8次审议和多次讨论。然而,如果你随便问一个路人,“什么是东西,什么是财产权?”你得到的大多数答案都是模糊的。

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

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仍然是全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授王黎明表示,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是否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不同的产权主体,是有机统一的."孙对说,“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体制的本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反过来又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事实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颗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所房子和一个矿井,都存在所有权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这些权利,这些问题都由《物权法》规定和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林说:“国家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公民或法人财产的观念,即产权观念,尊重公民和企业。合法财产权。"

“研究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和依法正确行使财产权的产权观念,为物权法的实施创造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王黎明说。

一个现实的课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早在《物权法》通过之时,国家行政学院法律系主任应松年教授就指出:“物权法的通过不仅是中国民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行政法领域的一件大事。”

应松年梳理了《物权法》的247条,发现《物权法》至少有40条直接涉及行政机关或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或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渗透到物权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全过程。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观念,树立保护产权的责任感和责任感。”应松年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列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物权法》逐渐成熟并得以产生。

《物权法》丰富了行政法治的内容:明确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征收征用的法律条件和补偿、财产权的保护模式和法律责任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可以说,《物权法》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杨海昆说,《物权法》实际上是从维护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确立依法行政的价值标准,即努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正确有效的国家权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

哪里有行政权力的行为,哪里就有行政权力的调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家詹仲乐表示:“物权法的实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新的问题。”

那么,面对新的问题,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应对?

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产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王黎明说。

他举了一个例子,说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法律程序,不得随意进入私人住宅。俗话说,对于一个私人草堂,“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国王不能进”,这就是原因。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不得随意实施征收和征用。

“除了有限制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依据外,他们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王黎明表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争议,就应该伴随着最终的司法救济。

“产权概念的传播和普及将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基础。”王黎明乐观地说。

一项重要任务:使法律法规与财产法相匹配[/s2/]

"要抓紧制定和修改配套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的民事法律,其中的一些规定需要通过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包括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

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物权法》颁布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将会出现暂停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将陷入不可依赖的境地。今年8月底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解决了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对城市房屋拆迁起到了很好的立法作用。”韩光明,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

不久前,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这也是该条例调整与《物权法》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物权法》,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变更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变更为“临时管理规约”,从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今年2月底以来,国务院部署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

许多人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清理工作开始两个月后重新发布通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所取代的,必须明确废止;如果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应予以修改。”

此外,《物权法》的一些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高等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业祥通报说,为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起草《物权法》司法解释。

万业祥要求各级法院重视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尤其是担保法之间的联系。

在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指出,《物权法》中有不少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将特别关注不动产登记、征收和征用等问题。,为依法审理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和积累经验。

人类法治的实践表明,引入法律要比让人们接受并自觉遵守法律容易得多。从无知到熟悉,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无疑还有一个更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掌握它,这将是一个更加艰巨和有意义的步骤。

从网易新闻转来的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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