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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生大数据平台、排博会政务便民服务平台(889万)受理董先生的申诉。其店铺位于历山区水原交通岗以西建国大道264号楼,历山区综合执法中心不允许其在店铺门口摆摊。

部门反馈:历山区综合执法中心领导接到请示后,非常重视。经调查,根据《鞍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未经批准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执法人员没有不当行为,原告反映的问题是不合理的投诉。

专家说明:12348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鸿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律师认为,街道店铺前的区域不能随意占用。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拥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如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并有权分享和共同管理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店铺前的面积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如果在红线范围内,属于社区所有人;如果在红线范围外,属于市政公用土地。因此,商店的主人不享有商店前面区域的所有权。

[“分配精神”给人民]街道商店前面的区域不能随意占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鞍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内摆摊设点、刷车或堆放各种材料。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钉扎有碍市容的物品。

友好提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分配精神”给人民]街道商店前面的区域不能随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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