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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是什么?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进入壁垒是什么?我们的城市如何监管当铺?鞍山将如何应对和化解投资公司的风险?为做好第十四届政务公开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5.15政务公开日的要求,市金融发展局以5.15政务公开日为契机,开展重要工作部门会谈等活动,详细解读地方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政策。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即最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发起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启动在担保服务空白色、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一个金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重点产业集群中,启动设立金融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配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2018年4月2日,银监会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负债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4个配套制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根据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出资不超过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过去的两年里,它取得了持续的利润,在过去的两年里,累计净利润达到了1000多万元。
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进入壁垒
设立这三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均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在企业注册时应足额缴纳。机构设立后,股东不得挪用或抽回出资。我市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2000万元、1.7亿元和5000万元。
我们的城市如何监管当铺?首先,建立日常监督机制。整理和归档全市38家典当企业的历史资料,建立电子信息数据库和典当企业工作组。二是建立数据监测和分析机制。每月初,汇总所有典当企业上个月的收入、利润、纳税等业务数据,以及各项典当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形成月报,并根据大数据对行业运行进行监控和统计分析,有效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防控。第三,组织企业现场检查和年度评审。今年,市金融发展局将成立检查组,对2019年全市典当行合法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年度审查,今后每年进行一次,以规范行业监管。
2020年互联网金融和网上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根据国务院财政委员会的总体要求和共同基金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网上贷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长期把股票风险处置作为核心工作,在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存量压降,有效缩小业务规模,加快实施机构转型试点工作。加大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处罚力度,加快将网上贷款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进程,完善对不可信借款人的联合处罚机制。同时,加强对互联网资产管理、虚拟货币投机、非法外汇交易等其他领域新风险的监控,建立快速判断、定性和处置机制,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要认真总结互联网金融和网上贷款风险整治的经验教训,全面落实金融业务必须许可的总体要求。继续关注金融领域的无照驾驶问题,抓紧探索无牌机构非法金融业务的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真正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目前,投资公司的重点整改范围
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投资公司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金建发〔2019〕25号),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投资公司以投资咨询、理财、财务顾问、私募股权等名义从事下列活动的。一、属于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并被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
一种是通过承诺投资回报从不明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二是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或借入资金。
第三,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法来宣传和推广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四、财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下一步我市将如何应对和化解投资公司的风险?
下一阶段,我市将对列入重点整治机构名单的企业进行认真筛选,并根据风险程度、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是业务暂停和转型的范畴。经调查,此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或借入资金,不涉及吸收公众存款。我市将督促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借贷业务,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出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型。
第二是良性退出。这类企业缺乏风险控制、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涉及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但各类投贷款资产确实存在,并具备良性退出的条件。我市将责令和监督此类企业立即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资金回收,限期清偿债权债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打击取缔。如果此类企业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实际投资和借贷资产比例很小或基本不存在,则涉嫌集资诈骗,不具备良性退出条件,或非法借贷涉及暴力讨债等。,应移交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边肖:张郑伟黄兴高格袁弘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解读!当地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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