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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月7日上午8: 40,8890民生大数据平台和政府便民服务平台接到一位女士的举报,称铁东区站前街艾伦酒店对面每天早上7: 00都有一名辅警。她认为7: 00不是工作时间,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查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部门反馈:接到申诉后,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高度重视。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如果申请人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处罚与时间长短无关。原告是一个不合理的投诉。

专家解释: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志愿者、辽宁盛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守银律师认为,中国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条例》第2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在禁止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因此,如果驾驶员需要离开车辆,他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泊位。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离开车辆,并且不能立即通知妨碍交通的停放车辆立即离开,也将被视为非法停车并受到处罚。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为人民拨电话”汽车应该停在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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