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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董等人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王、、齐某、苏慕青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查明,被告董、王、、齐某、苏慕青均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属,即由华农贷款公司负责贷款推广工作,被告王为贷款推广部领导,在他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以软暴力催债的恶势力团伙。为了实现为公司催收贷款的目的,被告董谋浩、邹某、苏慕青于2017年8月21日,被告王谋龙、、邹某、苏慕青于2017年12月18日。岫岩朝的受害人砸碎了受害人家的玻璃等物品,并在墙上喷了还贷等字样,试图恐吓受害人。2017年10月,董等被告前往岫岩木牛镇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用同样的手段威胁了许多受害人。
岫岩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王、、齐某、苏慕青以追债为由,以非法手段结伙胁迫他人,情节恶劣,任意破坏他人财产和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五个人经常聚在一起讨债,他们的成员相对固定。通过软暴力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砸碎窗户、喷文字等。他们多次结伙实施上述行为,做坏事,压迫人民,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恶势力行为特征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依法成立并得到支持。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扫黑除恶】岫岩法院审理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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