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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记者从海城法院获悉,去年12月,王在海城牛庄附近酒后骑三轮车时,无缘无故地扔酒瓶,砸碎了路过的一辆宝马汽车的大灯。宝马汽车的总损失为3685元人民币。近日,海城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此案。
去年12月8日,被告人王酒后驾驶一辆由同事耿驾驶的三轮车。当三轮车驶至海城石油机械东厂厂大门附近时,与对面受害人董某驾驶的黑色宝马525轿车相遇。被告人王在汽车上打碎了他手中的酒瓶,并打碎了汽车左侧的大灯。根据海城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宝马汽车损坏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685元。
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无故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千山晚报》首席记者于金来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驾驶“手欠”扔瓶子和砸宝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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