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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道污泥应每天清除;运输车辆只有在脱泥和冲洗后才能离开施工现场

污水污泥应每天清理和运输,土方工程应洒水抑尘。施工现场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3米。运输车辆应防止材料散落。《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鞍山的许多规章制度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条例》共分5章42条,是对全市扬尘污染的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细化处罚,以及对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全过程控制。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对于建设项目,《条例》规定,施工现场周围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栏。城市中心商务区、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围护高度不得小于4米,其他路段施工场地的围护高度不得小于3米。同时,规定在易产生粉尘的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在道路和管道施工的防尘方面,《条例》规定施工机械应采取挖掘时洒水、装土、堆土、切割和碾压道路等措施;回填后的沟槽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在地面洒水。

在车辆撒布方面,《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浆等散装和流动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封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布造成的扬尘污染,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必须在脱泥和冲洗后离开施工现场。

对于道路清扫作业,《条例》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将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粉尘作业方式;人工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如果路面损坏,应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同时,要求污水污泥应在同一天清除,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同时,《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裸露泥地应当由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粉尘污染不仅要预防,而且要治理。针对鞍山的现状,《条例》做出了有鞍山特色的具体规定。对于建设项目,应从签订合同、制定和实施防尘实施计划、监督施工期间的防尘等方面落实防尘责任。从源头上控制粉尘污染;加大防治力度,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针对我市工业堆场的物料种类多、污染严重的问题,增加到28种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基本覆盖了我市现有的堆场类型;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造成的严重粉尘污染,《条例》规定,从生产经营方式、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等整个生产链的粉尘生产环节,都要提出针对性强、突出地方特色的具体抑尘措施。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遏制违法者的违法动机,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条例》增加了日常连续处罚的规定,细化界定了环境违法的具体范围,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更具可操作性。同时,统一公布市民举报扬尘污染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侯炳兵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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