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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7月1日起,鞍山市城乡低收入和极端贫困人口救助支持水平将提高;县(市)安全标准由原来的全市13个标准降低到7个
从7月1日起,鞍山市城乡低收入和极度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扶持水平有所提高。此次招标是鞍山市历年来最大的一次招标,极大地提高了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水平,增强了社会救助的保障能力,为扶贫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县(市)保障标准由全市原有的13个标准降低到7个,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区统一,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35元调整为670元,增长5.5%;海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00元,增长9.1%;泰安市和岫岩市的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85元调整到600元,增长23.7%。全市平均增长率为6.4%。
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增长10.8%;海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60元调整为410元,增长13.9%;泰安和岫岩农村地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54元调整到410元,提高了15.8%。全市平均增长率为14.3%。
城镇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水平由960元调整为1010元,增长5.12%;海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由830元调整为1010元,增长21.69%;泰安市和岫岩市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水平由735元调整为1010元,增长37.41%。全市平均增长率为6.95%。
城乡集中供养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由633元调整为678元,增长7.1%;分散供养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由481元调整为678元,增长40.96%;海城、泰安、岫岩集中供养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水平由559元调整为600元,增长7.3%;分散供养贫困人口月基本生活水平由468元调整为550元,增长17.52%。
为确保低保、特困人员生活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民政局于2019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查和监督城乡低保、扶贫等重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责成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部署,筹集落实所需资金。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王新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迎来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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