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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9年11月1日起,城市地区月最低工资从1420元调整到1610元,城市地区小时最低工资从14元调整到16.3元

(全媒体记者刘小锋)10月30日,记者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最低工资调整方案确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市区月最低工资从1420元调整到1610元,市区小时最低工资从14元调整到16.3元。

城市地区的月最低工资上涨了近200元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并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作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历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

2、海城市、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300元调整为1480元。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历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

2.海城、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从11.8元调整为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将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

据市人民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10元/月,并将从11月开始实施

同时,省最低工资标准条例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本人原因外,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不提供正常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扣除下列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10元/月,并将从11月开始实施

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上报

这是我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以来的第11次调整。最近一次调整是在2018年1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劳动报酬和工资收入有很大影响。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包括已被雇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都应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试用期间也是如此。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经劳动者举报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给予补偿。

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10元/月,并将从1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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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10元/月,并将从11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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