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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月最低工资上调后,鞍山市失业保险标准也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将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在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后,我市的失业保险标准也提高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449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将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提高了失业保险标准。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从2019年11月1日起,失业保险人员失业前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标准从当地最低工资的73%提高到85%;失业保险标准已从失业前工作10年或以上的失业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提高到90%。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仁社发[2019]14号)精神,铁东区、铁西区、历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海城、泰安和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月最低工资从1300元调整到1480元。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此次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历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36.6元和1178.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68.5元和1449元。海城市、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949元和107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8元和1332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条件,包括:失业保险金已缴纳一年以上;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并登记失业(辞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终止(除非本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前已有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前需要注销或更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均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60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内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除外为结案期),逾期不予受理。在办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持办理材料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申请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全媒体记者刘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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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失业保险最高可领取1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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