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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化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各种证明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停止原市房产局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房屋登记和实体审查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将进行房地产登记,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将根据申请进行登记。现将根据申请实施房地产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和鞍山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公告

1.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和查询结果记录房地产登记权属,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涉及一共有、一共有人申请登记的。

1.如查询结果归申请人所有,则应登记为归申请人所有,不收取结婚证。

2.查询结果共享的,登记为申请人共享,并收集申请人的结婚证材料。

3.如果查询结果为股份共享,则应登记为股份共享,并收取申请人的股份协议。

二、以夫妻名义申请和批准的政策性住房(房改、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等)),申请登记时,夫妻双方应在场申请登记,不收取结婚证材料。

三、申请材料或登记记录与申请人不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登记事项应当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报告、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地产登记的,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V.本公告实施前登记的房屋仍按原登记办法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宣布。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鞍山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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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和鞍山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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