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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库进行维修和换油后,车辆出现异常,要求车库出示油品证明和购买发票,但对方无法出示。最后,消费者协会介入维权,并成功获得赔偿。

前几天,消费者汪洋(化名)去铁西区的一家修车厂给他的车换机油,价格是220元。同一天,他发现发动机声音更大,机油减少了,所以他回去问修理店换了什么牌子的机油。维修店回复说是道达尔快驰5000.10瓦-40。汪洋对这种机油非常怀疑,于是他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修理厂出示工厂检验证书、经销商的授权发票和赔偿。

销售“三无”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维修店负责人沟通后,维修店联系了供应商,但没有提供经销商的出厂检验证明和授权发票。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修理店同意将换油的22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赔偿1000元。此后,消费者将在哪个维修店支付维修费用,并与双方达成协议。

根据消费者协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没有产品的可疑产品,要敢于大胆捍卫自己的权利。

各大媒体首席记者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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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销售“三无”产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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