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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全媒体记者侯炳兵)19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防治煤炭等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农业等污染、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和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据报道,《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管理与预防并举,突出鞍山地方特色,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精细城市管理的要求,是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企业为主体、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的防控体系。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名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在防治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方面,《条例》规定,应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促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炭转化为电力和天然气,并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烧优质煤炭。
为治理民用散煤污染,《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推广使用清洁型煤和优质煤,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高硫散煤;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炉灶,淘汰低效直燃高污染炉灶;促进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电能、天然气、沼气和地热能;加强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的综合利用,促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推广使用新型外墙保温节能材料,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旧供热管网改造;规范散装煤销售点的设立,逐步减少建成区散装煤销售点。《条例》第26条至第30条还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机动车排放应当接受定期检查制度。对在道路上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对于建成区内超标的柴油车,将推广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护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该条例还规定预防和控制农业和其他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不要喷洒剧毒和剧毒农药;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无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住楼和商住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以及商住楼内与住宅楼相邻的商业楼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在指定区域提供露天烧烤食品的场所;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焦化、镁质耐火材料等行业。一、要采取技术改造等手段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在露天涂装、喷涂、铸造等行业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对于重污染天气,《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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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控制道路黑烟机动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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