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71字,读完约2分钟
摘要: “路对路一体化”模式的亮点之一是“调解前沿”模式,即所有要提交法院调解的道路交通纠纷案件先去鞍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案件经过司法确认后进入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转到网上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进入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如诉前调解和诉讼立案。
道路到道路一体化模式的亮点之一是调解前置模式,即将提交法院调解的所有道路交通纠纷案件首先到鞍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经过司法确认后进入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转到网上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进入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道交与道交合并后,是否所有案件都要进入预调解程序?不,交警部门仍然可以调解案件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部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后,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事故鉴定后10日内向案件处理单位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会依法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申请调解,交警部门将无法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将直接进入损害后果诉讼程序。根据道路与交通一体化的规定,将启动调解,以快速、方便地调解案件。
道路交通一体化后,交警部门有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充分配合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善后赔偿的调解工作。二是通过信息平台共享信息,提供各方的自然信息和车辆信息,为人民法院快速审理案件提供保障。全媒体记者张伟
免责声明:本网站的一些文章是从互联网上转载的。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请通知本网站进行处理。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并非所有案件都将进入“调解前”程序
地址:http://www.aqj6.com/aszx/4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