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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防疫控制期间诉讼服务提示》,内容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原定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和执行将推迟至另行通知。
2.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联系法官时,请优先考虑辽宁移动小额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鞍山市人民法院网及公众号码、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避免在窗口现场提交,减少联系,降低风险。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电话、0412-2698599信访接待大厅和移动微型法院办理申请咨询和上诉。
3、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庭、信访接待中心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温度监测、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治疗、隔离期间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交通管制不能及时申请立案或者参加审判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果法官安排网上调解,如果条件满足,请积极配合。如确有必要预约,法官应提前询问其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符合保护措施要求的地点进行预约。如果其他单位和当事人的人员必须到法院处理事务,建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监测体温。
5.如果当事人坚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法官应事先核实诉讼参与人的信息,包括他们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最近的旅行和检疫经验等。,并酌情决定是否如期开庭。如果您打算近期向法院申请参加庭审,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上直播方式参加庭审。
6.涉及异地相关执行事项的跨地区执行案件,应通过委托事项进行,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受委托法院因防疫原因不能处理或者拒绝接受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
7.如果涉及财产检查和控制措施,应通过全对全和点对点网络检查和控制系统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离线检查和控制活动。如果财产检查和控制措施涉及承担防疫和控制职能的医院和相关的防疫和控制人员,或相关的生产、运输和供应企业或其防疫和控制用品的人员,财产检查和控制措施在报经我院院长批准后暂停执行,其执行行为不得影响防疫和控制工作的实施。
8.公安机关或者外国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控制,或者被执行人或者奖励被执行人的举报人报告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应当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协助处理,并认真采取拘留措施。凡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查人扣车合作机制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相关工作机制的实施。
9.鞍山市两级法院不得组织集中执法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办案,不得在未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联系。
10.如有新的提示,以法院的最新要求为准。请随时注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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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原本计划推迟庭审的法院鼓励使用“网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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