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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根据省政府1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2020]6号),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开通的。 对每个人来说,我们已经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社保缴费等热点问题。鞍山市税务局根据本市情况进行了整理和推出,供纳税人和纳税人参考。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时无法恢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无法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它能延期付款吗?
答:根据《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1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严重受损企业,可将疫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
问:在经营困难和减税、减费政策的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通知”,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降至16%。全省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被批准为个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被合理下调。
问:企业员工的失业保险率是否仍减半?
答:根据《通知》,我们将继续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实行1%的分阶段减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问:在通知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指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参照?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2011〕300号),分为三类的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可享受延长社会保障缴费年限的政策。各行业的分类标准如下: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营业收入低于2亿元的中小企业。
2.工业。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在8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8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4.批发业。员工不足2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4亿元的中小企业。
5.零售业。员工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2亿元的中小企业。
6.运输业。员工不足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的中小企业。
7.仓储业。员工不足2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的中小企业。
8.邮政服务。员工不足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的中小企业。
9.住宿。员工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
10.餐饮业。员工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中小企业员工不足2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员工不足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中小企业。
1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或总资产低于10万元的中小企业。
14.物业管理。员工不足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
15.租赁和商业服务。员工少于300人或总资产少于1.2万亿元的中小企业。
16.未上市的其他行业。员工少于300人的是中小型企业。
各行业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制造业、电力、热力、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海运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不包括铁路运输;仓储行业包括一般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等仓储行业;信息传输产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其他非上市行业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住宅服务、修缮等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娱乐、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房地产行业,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问:《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1月和2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将延长至3月底。因经营困难不能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当前利润为负?哪个部门负责审批?企业应该在哪里申请?申请时我应该带什么材料?
答:为预防和控制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可享受延长社会保障缴费年限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经确认后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付款人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参考。对虚报、瞒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问:根据通知,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严重受损行业的企业可将疫情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是否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税务部门确定?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根据企业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和企业。经确认后,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付款人应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参考。对虚报、瞒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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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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