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45字,读完约5分钟
11日,鞍山市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转发了国家卫生防疫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确保医务人员安全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COVID-19肺炎爆发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的要求,全力投入防疫工作。大多数医务人员放弃自己的家园,照顾每个人,尽最大努力治疗病人,预防和控制流行病,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近年来,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故意扰乱医疗秩序,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通知》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赢得疫情防控战役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增强“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把防疫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和严格防范防疫工作中涉及医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为医务人员和患者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充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知》明确,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a)殴打、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医务人员;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开侮辱、威胁、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毁防护用品、随地吐痰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四)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和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病人尸体的;
(五)强令或者故意损毁、侵占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产,或者扰乱医疗卫生机构、非法停放尸体,设立私人灵堂,造成混乱,影响防疫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设备或者爆炸、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在COVID-19肺炎防控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及时报警,并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整理证据。
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判速度,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对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的,依法坚决判处死刑。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印发严格防控办法》(国卫办医发〔2017〕27号)等文件,督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改进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承担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保障小组,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等拥挤重点诊疗区域的保障工作。 积极调查和调解解决医患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严格防止“小事拖拖拉拉,大事拖拖拉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安全人员应加强标识,发现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报警。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提升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加强警力的显性使用,加强巡逻防控,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一院一专”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靠创建“安全医院”活动工作组,巩固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沟通,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防疫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应立即通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依法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严惩!这七种医疗犯罪是不能容忍的
地址:http://www.aqj6.com/aszx/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