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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了《COVID-19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肺炎疫情防控办法》20条,要求市防控指挥部、深福新区管委会和省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遵照执行。《COVID-19农村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中肺炎疫情防控措施20》包括两部分: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10项必须,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10项必须。
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十必须。村委会(社区)必须事先知道为农场(户)开展动物防疫活动的人员是否为村(社区)人员,并做好COVID-19中的肺炎防治工作,如外来动物防疫人员的登记和体温监测;村民委员会必须宣传和监督到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动物防疫活动全过程的可追溯性;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前,必须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登记,如实报告实施地区和期限,经同意后实施;在低风险地区实施跨村动物防疫的人员,必须持有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拟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村委会(社区)同意在开展跨村动物防疫活动前向镇政府备案;动物防疫人员在下午和下午开始防疫活动前,必须测量体温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动物防疫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消毒设备、消毒剂和其他消毒产品。每次动物防疫活动开始前后都要及时消毒,并经常洗手和漱口。实施动物防疫活动的全过程必须戴口罩;在进入每一个动物防疫活动场所之前,动物防疫人员必须详细询问现场(住户)人员是否有发热等症状,是否有外来人员等信息;在动物防疫活动中,动物防疫人员必须尽量减少与人员(包括防疫场所人员)的接触,尽量减少活动区域;动物防疫人员必须每天详细记录所有的行动轨迹,包括他们去过的地方、乘坐过的公共交通工具、接触过的人数等。,以便可以追溯动作轨迹;在接受动物防疫活动前,养殖场(户)必须详细询问动物防疫人员其体温是否异常,是否有记录等。,并检查他们的口罩和消毒设备等。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必须拒绝进入。
不得有动物防疫人员和活动。动物防疫人员不得在COVID-19肺炎低危区和中高危区之间开展动物防疫活动;有发热、干咳、疲劳等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物防疫活动,并按规定报告;与外省归国人员有接触史或经COVID-19诊断为肺炎且仍处于隔离期的人员,不得开展动物防疫活动;动物防疫人员不戴口罩、不更换鞋套、不消毒鞋底,不得进入动物防疫活动;动物防疫人员发现养殖场(户)人员有发热等异常情况,不准进入该场所,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动物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时,除畜禽圈舍等工作场所外,不得进入畜禽主生活场所;实施动物防疫活动时,动物防疫人员不得与农场(户)人员同室用餐;动物防疫人员使用的口罩和消毒剂不得随意丢弃;动物防疫人员在动物防疫活动中不得遗漏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农场(户)不得允许不符合要求的动物防疫人员进入农场(户)。
资料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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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很重要!农村地区有20种动物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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