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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和辽宁省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促进辽宁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是主动确保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1)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加强内外协调,实施快速检查和放行。在紧急情况下,您可以在完成相关手续之前登记和放行货物,以确保零延误和零等待清关。

(2)坚持预约+延期错时通关的工作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加快通关速度,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恢复通关,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保证放行等运作模式,实现物资快速放行。

(三)优化特殊项目监管,发放疫苗、血液制品、新型冠状病毒治疗、预防和诊断试剂等特殊项目,并出具相关主管部门证明。

简化医疗设备的监管。对于捐赠的医疗器械,暂停捐赠医疗器械的海关注册。对于个人防护医用口罩和其他用于防疫生产的物品和材料,要做好特殊安排,并迅速发放。

(4)优化邮政监管。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中涉及防疫和控制物资的,应当适度控制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对于涉及防疫和控制的物资,应优先通关,并指定专人进行一对一指导,以提高“旅客和货物”通关的便利性。

第二,保证供应,促进农产品、食品、消费品和生产原料的进口

(五)加快进口农产品和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申报和批批。为进口农产品和食品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快速检验放行。

(6)尽一切努力确保日常生活必需的进口消费品的快速通关,并优先考虑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对于那些已经获得第三方认证或检测报告的人,他们可以根据进口商的要求,通过他们关于质量和安全的自我声明,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七)全面落实“两步申报”和“两阶段准入”改革措施,实行“先验后放行”、“立即报告、立即放行”、“立即检查、立即放行”,充分保证生产和复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

三、特殊事务,简化进出口业务

(八)组建专家团队,提供通关、检验、减免税等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建立企业问题“一对一”快速解决机制,通过12360海关热线等渠道响应企业需求。

(九)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根据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导致加工贸易手册(台帐)超过有效期(核销期)的,可向海关办理手册(台帐)延期手续,企业事后应补充并提交相关材料。加工贸易手册(台帐)项下的深加工结转、国内销售税等各类报关业务超过规定期限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开展“少接触”、“无接触”业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审批项目、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备案等都可以在网上办理。发文业务力争做到“一次办理,一次成功”,鼓励企业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允许快递办理业务,以后可以补原件或补办手续的先办理。

第四,尽最大努力帮助和尽量减少疫情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十一)有针对性、临时性地调整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率。优化检验方式,提高预检和非侵入性检验的比例,采用“门到门”和过境运输审批等更便捷的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物流顺畅,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守法合规企业进出口。

(12)积极实施减免滞纳金和滞纳金的政策,使企业受益,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资本利用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在相应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缴纳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防疫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止的纳税凭证,可延期至复工日期后15日。


      沈阳海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13)最大限度地落实减免税政策,积极为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加快减免税程序,优化流程,缩短周期,快速释放政策“红利”,降低企业成本。

V.聚在一起,加速辽宁对外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14)继续优化经营环境,深化“分拨服”改革,大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援助力度,密切关注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及时进行预警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外贸稳定和质量。

(十五)配合省、市商务部门开展本地企业经外省进出口的研究,指导本省企业的外贸退货工作。包容审慎、精确政策,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的扩张。

(16)充分发挥海关在认证认可、检验和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来源:沈阳海关)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 沈阳海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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