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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整治擅自养犬、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养犬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在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部分犬种。

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公民文明养犬,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本月,市公安局组织了全市文明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整治擅自养犬行为、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犬吠扰民行为以及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全市禁止养犬48种。像藏獒、德国牧羊犬和罗威那犬这样强壮的狗,以及像大白狗熊和阿拉斯加雪橇犬这样的大型犬都是被禁止的狗。应该注意的是,例如,秋田犬、斗牛犬、沙皮犬和英国牛头犬,虽然它们外表温和可爱,但都是强壮的狗,是被禁止的狗。

办理养犬许可证的正确程序。

根据《鞍山市犬类养殖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市犬类按照犬类养殖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我市市区、海城市海州街、星海街以及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是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的一般管理区域。在重点管理区,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如果饲养其他狗只,它们需要申请狗只繁殖许可证,并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系统。

警方开展了文明养犬活动,纠正了个人非法养犬最高罚款2000元

据介绍,如果个人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养犬,应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证明(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即可获得)和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方可申请养犬许可证。单位因工作需要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内饲养军犬、警犬、研究犬、警卫犬、表演艺术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资质和业务性质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狂犬病疫苗证明、犬号和犬种名称证明。

警方开展了文明养犬活动,纠正了个人非法养犬最高罚款2000元

特别重要的是要注意,养狗人被禁止在公共场所养狗,如走廊、通道、公寓和宿舍。遛狗时,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遛狗的时间,带狗出门的时间是每天19: 00到第二天7:00;第二是把狗带出家门的方法。在电梯里带狗的时候,你应该避开梯子的顶端,给狗戴上口罩,或者把狗放在狗的袋子或笼子里,当你带狗的时候,你不能乘坐除了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即使你坐出租车,你也可以得到司机的同意;第三,在遛狗区,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允许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区、餐馆、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和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尤其是遛狗的时候,你必须戴上长度不超过1.5米的皮带,并携带塑料袋及时清理狗的粪便。

警方开展了文明养犬活动,纠正了个人非法养犬最高罚款2000元

根据有关部门介绍,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内未注册养犬的个人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强制收留犬只,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按照《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接收犬只,并处以2000元罚款。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依据《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留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如果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养犬人和养犬单位不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先支付医疗费用,将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携犬出户、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处罚三次,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警方开展了文明养犬活动,纠正了个人非法养犬最高罚款2000元

边肖: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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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警方开展了文明养犬活动,纠正了个人非法养犬最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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