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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保护、破坏、管理、投资和受益的人
《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条例》于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全媒体记者侯炳兵)16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33条组成,坚持“谁发展、谁保护、谁破坏、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点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活动,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发展导向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充分体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条例》坚持因地制宜,适度植树,必将对促进和保障我市矿山绿化法治化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责任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中的职责和任务。
本条例实施前已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依法管理和恢复;责任人丢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恢复。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恢复基金制度
为保证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的资金投入,《条例》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提取资金,设立资金账户,并在银行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应该得到解决
为了确保矿山治理和恢复的全面覆盖,《条例》加强了历史遗留和政策关闭的停产、闭坑和废弃矿山的治理和恢复。《条例》第20条规定:为恢复历史遗留和政策关闭的停产、闭坑和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要依靠风景、森林、湖泊、草地等国家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增加市县(市)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条例》鼓励第三方对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其他历史矿山进行治理,鼓励周边群众自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开展矿山植被恢复活动。
绿化效果有量化标准
为了保证绿化效果,对提高绿化覆盖率的主要标准进行了量化。《条例》第22条规定:被破坏或遗弃的土地应得到纠正,使其与周围土地保持一致,并恢复到适合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其他用途的状态;露天开采边坡及地段的整治,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完成山(面)绿化,因地制宜,适当植树,以乡土树种为主,兼顾针阔混交林,苗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
确保关键领域治理的有效性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整治我市裸岩采场、大型排土场垂直墙等重点整治区域,强调应用先进治理技术和综合措施,确保重点区域得到有效治理。
据报道,截至目前,全市共筹集资金12.4亿元(包括矿山企业投资4亿元),恢复治理面积4765公顷,种植乔木和灌木1929万株。在城市周边的齐大山、站前山、大孤山、东鞍山和仙山五大矿区,受损的山地植被已基本恢复。但是,由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的历史债务多、积累问题多、现实矛盾多,全市矿山都不同程度地占用和破坏了土地资源,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责任主体不到位。《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标志着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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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开发、保护、破坏、管理、投资和受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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