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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地方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措施,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的整体和谐稳定。
防疫期间要灵活处理劳动就业问题
通知指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灵活处理就业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就业问题后再重返工作岗位。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达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员工,要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来完成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有福利假等其他休假方式。要引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鼓励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集中,有必要鼓励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实施弹性用工措施,并通过错时上下班和弹性通勤等方式与员工协商弹性安排工作时间。在保证职工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协商,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引导和规范就业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要求企业不得终止(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或无法将劳动返还给派遣员工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复工的规定,引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复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引导企业工会宣讲防疫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说服职工及时复工。对劝说无效或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绝复工的,引导企业依法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应引导企业制定裁员计划,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在传染病防治期间,必须协商处理工资和薪金问题
通知要求,防疫期间的工资和薪金应协商解决。
在不返回期间支持工资和福利的协商。在受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利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福利。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人员,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和缩短工作时间来稳定工作;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对依法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引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春节长假期间因防疫控制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指示企业先安排补休。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员工,应支付不低于其小时或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
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
同时,通知建议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加强在线招聘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招聘成本。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的稳定后偿政策,可以在不裁员或裁员较少的情况下,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裁员标准,使更多的企业受益。充分利用培训费补贴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果在保证防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在停工期和恢复期参加各种网上或网下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纳入补贴培训范围。充分利用支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政策,返还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会经费。充分利用企业组织会费,对符合疫情影响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充分利用工会防疫专项经费,增加对防疫一线职工的同情,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疫控制的积极性。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辽宁四部门下发通知:稳定劳动关系,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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