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854字,读完约12分钟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已采取行动抗击疫情。然而,一些网民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海城公安迅速采取行动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海城公安局果断处置了一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事件
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信息
2020年1月26日,市公安局发现一名网友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虚假信息:“柳镇西部后古村村委会宣布17人已从武汉返回,其中3人已被确诊为冠心病肺炎,希望朋友们予以关注。”为了有效防止这一虚假信息的传播,避免在群众中造成恐慌,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市公安局迅速组织相关民警开展工作。2020年1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海城市王干镇人)。王谋成承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并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删除了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王谋成处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
海城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提醒道:
公众应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在疫情发生前遵守法律,不制造谣言,不相信谣言,不传播谣言,不编造、传播或转发虚假信息。互联网不是一个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捏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决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和谐清晰的空网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第一,适用阻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
(一)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致使甲类传染病或者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依法追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其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ニ.妨害公务行为的法律适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治疗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疗卫生材料的法律适用
(一)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和材料,生产、销售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具有保护和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的。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并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赔偿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防治期间散布谣言,混淆视听,扰乱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的
(1)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此类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1条,以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散布谣言、报告危险、疫情、警告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V.依法从重处罚的其他案件
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人们聚集在一起“砸抢”,造成伤残和死亡;以开发、生产、销售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公安机关处理传染病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理传染病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断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害、警报,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害、警报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的;
(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传播传染病的工作;
(四)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时间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在诊断前在指定地点单独治疗;(三)在指定场所观察医疗机构中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传播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报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掷虚假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放火、爆炸或者投掷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和处置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期间,散布谣言、哄抬价格、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其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和材料,生产、销售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不具备防护和治疗功能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并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进行赔偿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以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为名,利用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造成多人被骗,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在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大量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在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灾害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阻挠国家机关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第九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聚众“砸、砸、抢”,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破坏、盗窃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治期间,情节严重,或者公私财产被破坏、被任意占用,或者公共场所发生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对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延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起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甲类或者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四)拒不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所称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甲类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公布实施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资料来源:海城市公安局
来源:鞍山新闻
标题:海城市公安局打击疫情造谣1人被拘,警方提醒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
地址:http://www.aqj6.com/aszx/11346.html